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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25-11-30 18:15:31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咨询如下:是否可以理解为在国资委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处置的资产类项目,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同意后,单次降价幅度超过10,即新的转让底价低于90是可行的?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相关规定,转让方应当结合标的企业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以阶梯降价的方式降价。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转让底价及后续降价幅度(比例或金额)等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批准